本想买台“干衣神器”,不料买到的却是“漏水潮机”,消费者要退货,商家却说:购买该产品享受了500元“政府补贴”,不能退换货。

2月9日晚,浙江省永康市消费者金女士在永康润泰商业有限公司(大润发家电专柜),购买了一台售价9000元的热泵滚筒干衣机,并使用了“永康家电消费券”抵扣了500元。

次日,店方送货上门并安装好。金女士当夜使用后发现,该机的顶盖、滚筒的外壁和地面上都有余留的水,而且衣服也烘不干。2月12日,该店给她换了货。2月13日,她使用新换的干衣机时发现,仍旧存在漏水和烘不干衣物的老问题。金女士要求退货,结果遭拒。店方拒绝退货的理由是:金女士使用了消费券,享受了500元“家电消费政府补贴”,因此无法给她办理退款。而且在“永康家电消费券”使用规则中也规定:“使用家电消费券购买家电,须开具正式发票,不予退换货。”

“不退换货的前提是产品质量没问题,现在产品质量有严重问题还不给退换,是不是让消费者白花钱?”金女士对此不解。

2月15日,永康市消保委接到金女士的投诉后,联系相关各方进行调查核实。

2月18日,干衣机厂家出具退机鉴定单,明确表示用户机器内接排水管到水箱,机器顶盖有水蒸汽,蓄水盒到1/3后不见蓄水,烘干结束后门体和地面都有水,衣服烘不干,鉴定结果是:退机。

永康市消保委经调查后认为,给消费者提供质量合格的商品,是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尽的法定义务。使用“永康家电消费券”购买家电,不予以退换货的前提是保证家电质量。

该店提供的干衣机商品,换新后次日使用中出现“漏水、难烘干衣”的故障,不具备该商品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应当具有的使用能,属于交付之日起7日内不符合商品质量要求的情形,根据《产品质量法》第四十条,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二十三条、第二十四条、第二十六条,《浙江省实施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〉办法》第八条,《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》第六条、第十八条等规定,消费者有权要求该店退货。

作为家电零售商,该店不得以促销为由拒绝退换货或者为消费者退换货设置障碍;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,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、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、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、不合理的规定,不得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,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。

因该机质量问题导致退货,责任不在消费者,该店不应该要求消费者承担因此产生的损失。在厂家已经鉴定退机的情况下,消费者要求该店退货退款,应该予以支持。

2月21日,该店向消费者金女士全额退还了干衣机购机款。

●消费提示家电退换货把握3个时间节点

针对这起投诉发现的问题,永康市消保委发布“消费券消费提示”,提醒消费者注意:

申领使用政府发放的消费券时,要注意它与商家(打折)优惠券是否可以叠加使用、是否有相关限制条件。

在支持消费券商家中优中选优,建议优先选择“放心消费单位”商家,事先约定违约责任,降低消费风险。

谨慎选购新款式、新规格、新型号的耐用家电商品,依法把握3个维权时间节点:消费者购买电冰箱、空调器、洗衣机等耐用商品,正常使用出现质量问题的,自接受商品之日起7日内,可以主张退货;15日内,可以主张换货;6个月内,发现瑕疵引发争议的,依法由厂商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。

永康市消保委同时提醒相关品牌厂家和商家:规范生产经营行为,保证商品质量,依法履行“三包”义务,不打折扣不缩水、不找借口不拖延,准确理解相关政策,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,把政府惠民举措落到实处,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。(郑铁峰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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